不能让唯心史观的流毒危害年青一代
2018-05-07 12: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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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唯心史观的流毒危害年青一代

————与宋晓萍(平子)女士商確

平子老师:

       您的大作拜读了。

      不可否认郭、范两人都是大家,但这两人在许多学述问题上所持的态度确实少了严谨。尤其是郭,不仅每每牵强,而且习惯附会。

       我以为,有奴隶的社会和奴隶社会是两个概念。如您所述,先秦以前的隶主要是罪犯和战俘,这似乎和西方的奴隶有些相象了,但是这些奴隶却又很少从事生活资料生产,主要是负责修筑等;那么请问,在一个生产效率十分低下的社会里,如果这个社会的多数成员不从事粮食生产,仅靠少数人生产怎能养活多数成员?而如果这个社会的奴隶阶层只是少数人,又怎能把这个社会称之为奴隶社会呢?

      事实上,古代西方所呈现的奴隶社会基本都是民主制(人民主权)国家。如果说中国上古社会也是奴隶社会,那么这个社会是民主制的还是天子专制的?如果是天子专制的,因为天子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拥有者,所以所有臣民都与天子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并且这些臣民所享受的人身自由也是有限的。难道这些人都是奴隶?

      您断定《七月》的主人公是庶民而不是隶(人臣隶),证据何在?难道您不知公刘迁豳后曾“止旅乃密”吗?正因为有“止旅乃密”的故事发生,所以这位农夫最大的可能是“人臣隶”而非族人(庶民),因为《诗经》中对于族人(庶民)生活状况的描述很多,唯独《七月》中的农夫是另外一种样子。

       而且越来越多的考古发现证实,世界上不止中华民族一个的历史是由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中间并未经历所谓的“奴隶社会”阶段;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瓦解后,各国进入了不同形式的商品经济社会,包括古希腊与罗马的工商业奴隶制等。

       例如,希腊的斯巴达在全盛时代并无奴隶,罗马在王政时代也几乎没有奴隶,这段时期这两个民族处在村社封建制或领主封建制阶段。恩格斯说:“(希腊)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外居住在庄园里。”恩格斯又说:“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按:没有奴隶);当罗马变成‘世界城市’,意大利的产地日益集中于人数不多的非常富有的所有者阶级手里的时候,农民人口才被奴隶人口所排挤。”

       可见,奴隶制生产方式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它产生的条件是村社自然经济的瓦解。马克思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的不同,有的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但在现代世界,它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不可否认,古典社会之后的欧洲曾经进入封建社会。这是因为处于原始社会的日耳曼人摧毁了古罗马奴隶制,也摧毁了商品经济和辉煌的古典文化,罗马退回到自然经济时代,同时日耳曼蛮族也继承了一些罗马的文明成果,于是发展到封建社会的阶段,开始了欧洲1000年黑暗的中世纪历史。直到文艺复兴时代,古典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才开始复苏。

       苏联学者提出的社会发展“五阶段”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曾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金科玉律,但它却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原则的。马克思本人坚决反对把欧洲历史的模式套用到世界所有民族头上。“五阶段”理论得到了斯大林的肯定,成了苏联学界的正统。直到60年代以来,才有苏联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在1960年斯德哥尔摩国际史学大会上,原苏联科学院院士茹科夫明确指出,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不再把奴隶制视为一个普遍的阶段。例如,俄国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发现过奴隶制曾经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在日耳曼民族那里也未发现过。

       但郭沫若等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为了迎合这种错误理论,不惜歪曲史实,把夏商周三代说成是奴隶社会,把公田制下的村社社员和自由民说成是奴隶。中国的中学历史与政治课本上至今充斥着这些谬论,使得中国的年轻一代难以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的历史真相。这些唯心主义的流毒必须予以肃清。

       事实上,中国原始社会末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逐渐转变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简称村社)。村社是社会生产的基层单位,土地归村社成员集体所有,并定期轮换,而庐舍、生产工具归社员私有。我国三代(夏商周)的公田制就是这样一种村社土地公有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是土地所有权的“王有”,而最终的使用权还是在农村公社。这就使中国的奴隶制发展丧失了最重要的物质条件。

       况且,《孟子• 滕文公》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借)也。”由此可知, “贡”、“助”、“彻”是夏、殷、周三代的赋税制度,和后代实行“什一税”的剥削性质完全一样。虽然“贡”最早是用于祭祀等村社公共开支的,但后来被村社贵族据为己有。“助”是商朝以来出现的劳役地租剥削方式,社员在公田上无偿劳动,公田收入归国王和村社贵族,私田收入归社员自己,于是社员才有了“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感慨。“彻”是周朝后期发展起来的实物地租剥削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村社集体劳动逐渐被小农劳动取代,公田的耕种逐渐无人卖力。这一点从《国风/齐风/甫田》中看得比较清楚。所以各国被逼无奈,纷纷变法,取消公田、私田的划分,由国家向农民授田,统一按比例征税,这便是“彻”。鲁国的“田亩制”,秦国的“初租禾”和“商鞅变法”就是这样的改革。

       “封建”一词自古皆有,《左传》曰:“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意为封土建国、封邦建蕃,而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一切落后保守的东西的代名词。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最初意义下的封建制度,这种制度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非常相似,于是日本学者把“feudal”翻译为“封建”,我国也便把欧洲中世纪称为“封建社会”。马克思理解的封建制有以下特征:一、农奴对领主有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二、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领主对村社公有土地只是名以上的占有;三、政治权力分散于各诸侯或领主手中。而我国三代社会的实际状况,显然已经初步有了这种封制特征的历史烙印。

       的确 ,如您所述,在青铜器铭文中时有记载人数众多的奴隶,这也是郭沫若认为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有力证据。但是,有奴隶并不等于是奴隶社会。西汉“诸官奴婢十万余人”;唐武宗灭佛,得寺家奴婢十五万人。汉朝唐朝奴隶比周朝奴隶多得多,莫非也能叫做奴隶社会?显然不能,因为奴隶并不是汉唐社会生产者的主体。

        三代时有大量的“人牲”、“人殉”现象,于是就有人认为用于祭祀和殉葬的人是奴隶。其实用于祭祀的通常是战俘,这些人并未被转化为奴隶就被直接杀掉。殉葬者通常是死者最亲近的人。

        史书记载的“众”、“众人”、“民”、“畜民”也不是奴隶。“众”指各级官员,“众人”指与王或国君同族的平民。“畜民”是“好民”的意思,而不是像牲畜一样的奴隶。《尚书•盘庚》中商王说:“古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 “畜民”的祖先是商王祖先的有功之人,因而得到商王称赞。显然,“畜民”不会是奴隶。《左传》所谓“纣有亿兆夷人”曾被理解为纣王有大量奴隶,其实“夷人”是周人是对东方的商族人的称呼,意为商族人数甚多。此外,商周手工业劳动者通常也不是奴隶。周公旦十分重视从商朝接管过来的“百工”,犯酒禁的商族百工可免死罪。可见“百工”是有专长的自由民或半自由民,不会是奴隶,奴隶是没有条件嗜酒的。

        郭沫若先生说的奴隶平日生产、战时当兵也是不符合史实的。商周军队由平民组成,而非奴隶,异族在军中也只能做杂役。奴隶制的罗马帝国一般也不让奴隶当兵。特殊情况需要奴隶当兵时,首先使奴隶获得自由。同样,随贵族狩猎的人也不是奴隶。试想,平日里戴着锁链劳动的奴隶在骑上战马、拿起武器之后,还会听从奴隶主摆布吗?

       综上所述,奴隶制只是私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国原始社会解体之后的一千多年时间里,由于公田制的存在,从根本上消除了奴隶制经济生成的物质基础。因此,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从大体上讲,只经历过原始社会、封建社会的初级节段和高级节段,以及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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